为了进一步提高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开发区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发区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人人是投资环境,处处是投资环境,事事是投资环境的思想,遵循支持、指导、服务、协调的原则,勤政、务实、廉洁、高效、进取、创新,建立和形成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特事特办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开发区管委会各科室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人员和外来投资者要热情接待。凡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属自己职责范围能办理的事项要立项办理,不推不拖;不属自己业务的要负责把办事者领到办事地点,并向具体办事人员介绍清楚后方可离开;具体办理的工作人员对当场能办理的业务要当场办理,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对手续不齐全的,要一次讲明所应提供的材料并约定下次办理时间,因工作人员交待不清,在下次办理时,应予以先办理,后补齐手续。
第三条 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开发区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和效率意识,公开工作程序和服务项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急企业之所急,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随叫随到,随到随办。对规划选址、给排水碰头、供热入网要在2日内办完(现有条件下),对申请办理农转非、申报技改计划等,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3日内予以转报,申报内容不在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讲明情况或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 实行入区项目备案登记制。将原项目审批改为入区申请登记,凡是符合入区条件和要求的,在接到申请登记表后2日内予以办理。
第五条 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凡是前来投资建设的客商及区内企业工作人员,各有关科室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介绍开发区优惠政策、投资环境及概况。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为外来企业的服务工作,协助投资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规划、土地等其他手续,做好项目的后续服务。
第六条 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全市税收、工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开发区将全面配合,并为投资者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投资者按规定接受检查。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发区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和区内经营业主财产及人身安全,全力做好支持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工作。区内派出所重点负责治安,遇到案件举报及时派人处理解决,确保投资者及经营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八条 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针对外来投资者和区内企业的来信来访做专门接待,帮助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协调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对于信访材料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对入区企业开发区各科室及直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对生产资料及设备进行罚没扣留。凡是纠正违章的要事先通知并说明情况,做好工作,对经劝阻无效的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文明执法,不得出现辱骂、动粗及违法现象,凡不按此规定办理,造成人员伤害、企业停产、项目停工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条 开发区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公务时,不能出现以权谋私,乱收费等现象。对外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各类违规违纪现象予以追踪查处,同时也欢迎区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业对开发区的协调服务予以督查,并对开发区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职工及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营造"三个环境"的精神,切实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干事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结合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现将开发区有关办事程序及对应部室予以公布,以便联系和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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